黨員干部侵害群眾利益行為有哪些?
1. 超標準、超范圍向群眾籌資籌勞、攤派費用,加重群眾負擔。(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)
2.違反有關規定扣留、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。(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)
3.克扣群眾財物,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拖欠群眾錢款。(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)
4.在管理、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。(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)
5.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、吃拿卡要。(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)
6.在鄉村振興領域有侵害群眾利益行為。(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)
7.干涉生產經營自主權。(第一百二十三條)
【案例】
某村黨支部書記、村委會主任關某,伙同鄉鎮駐村干部丁某,在負責某村災后重建過程中,違規向受到建房補助的農戶收取災后重建好處費及災后重建補助款6萬元,關某分得2萬元,丁某分得4萬元。關某還侵占某電力工程對本村進行土地征收補償的“征收提留款”1.5萬元、挪用本村移民后期扶持補助金4.2萬元長達4年多時間。他還以請客送禮為由,向4名受到資助的貧困學生家庭索要香煙4條及現金2000元,據為己有。關某還伙同村會計趙某某,截留群眾糧補資金2萬余元,虛報冒領五保、低保、安居房等民政資金5萬余元作為村級收入,用于請客送禮、招待吃喝。
【解析】
依據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一百二十二條“違反有關規定扣留、收繳群眾款物”,以及“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、吃拿卡要”的規定,關某、丁某、趙某某等人的行為違反了群眾紀律。
【點評】
“不拿群眾一針一線”是我們黨的光榮傳統。關某等人利用手中職權在服務群眾過程中“撈油水”“拿好處”,截留、挪用、侵占民生資金、物資,是典型的“雁過拔毛”式的腐敗案件,嚴重侵害群眾利益,影響群眾獲得感、幸福感、安全感,必受嚴懲。
【廉潔提醒】
發生在民生領域的“微腐敗”看似數額不大,但影響了國家惠民政策的落地落實,消解了國家對群眾的溫暖和關愛,直接損害了群眾切身利益,啃食了群眾獲得感、幸福感、安全感,揮霍了基層群眾對黨的信任。所以,全面從嚴治黨必須堅持“老虎”“蒼蠅”一起打,既堅決查處領導干部違紀違法案件,又切實解決發生在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。
來源丨中國方正出版社